固定总价合同如何进行价款调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2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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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2 22:36

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主要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者成本加酬金。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也就是总价包干、包死合同。

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总价合同一般不做调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法律法规变化以及物价变化等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其最终合同结算金额也时常会因为合同价款调整因素的出现而进行调整。

那么,固定总价合同如何进行价款调整呢?

一、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由上文概念可知,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仅在约定的范围内不作调整。若因发包人原因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则理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各地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大多要求先适用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同时,在举证责任上,要求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

除了工程量发生变更外,建筑材料以及人工费用的变动也是常见的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之一。那么,当发生物价变动较大时如何进行调整?首先,应考虑建筑材料或人工费的变动是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畴。若该变动仍停留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那么则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该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若变动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畴或者远超一般市场风险,承包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请求调整工程款。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7.3条的相关规定,即“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 9.7.1 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或依据当地造价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作为调整依据。

此外,应考虑人工费或物价变动的时间是否在合同约定工期范围内。若变动发生在工期内,则应按照上述规则处理,若发生于工期范围外,则需考虑工期的延误对于物价变动的影响。若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应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三、各地的观点

不同地区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的处理,各有侧重。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规定,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在处理固定总价合同的调整问题时,各地均强调合同约定的重要性,若合同有约定,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不明确,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和当地进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要求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需依据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当地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设计变更、物价变动等情况下,应结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调整合同价款,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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