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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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11:47
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票据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的重要凭证,它既是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这一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受到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督。
省财政部门承担着本省非税收入票据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监(印)制非税收入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则需负责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和稽查,确保流程规范。
第二十七条强调,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刷由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门企业进行,且必须按照批准的样式和数量印制,严禁向非财政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
执收单位必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报告票据使用情况并进行核销。同时,他们需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机制,确保专人负责,内部管理得当。
第二十九条中,如果执收单位发现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通过媒体公告作废,以防止非法使用。
第三十条规定,执收非税收入时,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如有需要,还需配合税务进行纳税。如果执收单位不按规定操作,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最后,第三十一条列出了严格禁止的行为,包括伪造、变造、销毁票据,伪造监(印)制章,转借、代开、串用或买卖票据,以及使用非法票据,这些都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