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券税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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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1:06

自唐朝以后,田宅交易需要通过“立券报官”的程序,契券中详细记载着田宅的来源,包括上手契(即原始契据)。如果上手契丢失,需要明确说明原因,并声明一旦重新出现则作废。东晋时期,田宅典卖就开始征收契税。完成契税缴纳后,官府会在契券上盖章,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税契。未按规定税契的典主和买主,根据元律将面临杖责五十七,并被追征原价的一半,一半归告发人,明朝和清朝的律令也有类似规定。

税契除了征税之外,还有公证田宅交易的作用。交易完成后,田地典卖需经过过户割粮的手续,即将典地转移到典主或买主的名下,这样确保交易后的田地税收由新所有者承担。如果未能办理过户割粮,根据明朝和清朝的律法,每亩地罚款从四十到一百不等,严重者可能被没入官府。如果未能税契和过户割粮是因为卖主或典主的拖延,他们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了管理田地税收,宋代之后开始实施鱼鳞册制度,过户割粮时会将信息登记在册,这在田地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证据作用。因此,税契和过户割粮是田宅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旨在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税收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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