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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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8:30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产业导向、出资期限、投资主体要求以及核准的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产业导向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在立项阶段需符合我国的产业规定,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些规定具体分为鼓励类、允许类、类(甲类、乙类)与禁止类行业。相比之下,内资企业没有集中、统一的产业指导目录,其设立的产业依据较为零散。《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在1997年首次对内资企业投资方向进行较为全面的指导性规定,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确认方式也逐渐与外资项目并轨。
其次,出资期限不同。我国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授权资本制”,允许投资方按法律和合同规定分期缴纳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在获批后,可先领取一定期限(目前为半年)的营业执照,在缴清注册资本后,根据验资报告申领与经营期限相符的营业执照。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特殊性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其注册登记与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缴足认购的股份,注册登记前需完成注册资本的验资。
再次,投资的主体要求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可由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批准设立。《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规定,中方合营者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科研院所、学校等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直接投资。内资企业除国有独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两个以上的个人或企业投资即可,无须企业法人资格的硬性要求。
最后,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同。外商投资企业通常实行“项目公司制”,其经营范围需根据申办的具体项目严格核定。内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相对宽松,除特殊行业外,基本不受。为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对于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再投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允许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资产在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兴办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