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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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0 18:46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捕捞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式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你方已经超出核对时限,所以应不能再去核对结算了。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可以找发包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只有起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0 18:47
结算属实,同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0 18:47
用手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