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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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8:57

法律分析:在合同履行中,规避风险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付款应当注意的事项。付款时支票还是现金。付款时要求对方均应出具收到款项的票据,特别是以其他单位的支票支付时,更应当注意所有票据,以证明付款的真实性。

2、合同履行中,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承办人。

3、保管好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及份数,文本存至记录,承办人登记合同附件,审核意见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履行情况记载,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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