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3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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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02:45
北京市处理非法集资的处理流程是: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立案侦查以及处置善后。案发地省级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一、北京市处理非法集资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一)、案件受理
1、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2)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3)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
(4)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机关。
(二)、调查取证
1、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2、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级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三)、立案侦查
1、立案侦查由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省级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省级报告。
2、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省级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予以配合的,由负责协调。
3、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省级进行协商。
(四)、处置善后
案发地省级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二、非法集资涉案财产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实务中常用的涉案财物并不是指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全部财物,而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财物。其中法律明确禁止持有或交易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等物品,应当依法没收;而被我们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非法集资中涉案财物主要是指的违法所得。《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同时该条文还列举了认定违法所得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超出本金的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非法债务或者转让给非善意第三人等情形,明确指出上述财物应当依法追缴。该条文的最后一款规定,涉案财物一般在说送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将其集资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随着近几年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发展,公民的经济水平也是不断提高,那么也会进行一些投资来实现资产升值,这时也会有不法分子会利用欺骗和隐瞒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所以公民在进行投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机构和平台,避免自己的财产出现任何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