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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投资担保公司倒闭的程序是:进行破产清算、成立清算组、财务审计、财产清理、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清算等,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是需要基于实际的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的。
一、洛阳投资担保公司倒闭的程序是什么?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
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对于担保公司因经营问题而导致倒闭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倒闭原因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不同的倒闭情况所认定的具体处理意见是不同的,公司法人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