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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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1:01
一、会计上,个人觉得应该以全部的CIF价确认收入,运费及保险作为销售费用。这就类似国内销售,由销售方承担运费,销售方将运费计入销售费用一样。
出口销售中是CIF价,订单上明确了出口的货款、运费、保险。运费是从出运港口至国外的目的地口岸,报关单、*金额均为CIF价,即全部的货款、运费、保险。其中*是列出了各项明细,税务上计算出口退税,一定是以FOB价来做的,也就是不含运费及保险。
另外的好处是金额会与报关单一致,审计向海关函证出口总额时也容易对应。
二、会计确认收入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原则、依据等不一致,所以不仅仅是在出口环节,日常的*等税种的申报也可能出现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数字的不一致,我们实务中的处理原则也都是调表(申报表)不调帐(财务帐)。您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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