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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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00: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 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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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部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
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
船舶停靠码头应提前通知港务部调度。
船舶应以最低时速停靠码头。
船舶停靠要听从码头调度安排。
船舶进入公司范围内严禁携带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船舶靠港后先登记再整理船舱等待装货。
船舶装货时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
船上人员不得进入我公司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
船上人员在船上及岸上严禁吸烟、乱扔垃圾。
船舶靠岸及人员上岸时要爱护公司的公共设施、树木花草等,损坏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