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道路交通处罚条例规定第43条第八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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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14:17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高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效率,缓解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令第104号),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快速处理,是指当事人自行或者交通*按照“模糊责任”规则对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理的方式。

第三条涉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总损失在三万元以下或者各方车辆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当场迅速处理。但是,除非当事人离开现场并涉嫌逃逸,或者当事人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

第四条因一方过错行为造成现场快速处理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三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的过错行为,有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有过错的当事人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10000元(无保险理赔的除外),不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涉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方通过以下方式协商处理。

(1)用手机、相机、摄像机等发送彩信或拍摄场景。保存证据;

1.当事人使用手机或者其他摄影、摄像设备对事故现场和车辆碰撞部位进行拍照后撤离事故现场的;

2.将现场照片发送至“106573021110”彩信服务平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彩信)。如果彩信发送不成功(即发送三分钟后未收到回复)或使用其他设备拍摄事故现场,应保留拍摄现场未经编辑的图片(影像)作为证据。

3.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车辆一同开至保险车辆集中损害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损害评估中心”),派驻损害评估中心的交警根据收到的彩信或当事人保存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认定事故责任。

如果彩信发送成功,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无需办理保险理赔,另一方在确认对方联系电话、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后,即可驾驶事故车辆到损害评估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损害评估。

(二)现场咨询: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离开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2.填写《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表》或记载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号牌、保险凭证号码、事故形式、碰撞地点、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协议。,并共同签字后留存一份;

3.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各方共同驾驶事故车辆到损害评估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损失评估。

当事人除了向彩信平台成功发送彩信外,还应向损失评估中心(报案电话5650110)或其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自行协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1)一方车辆损失超过1万元,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三)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4)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碰撞。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本着确保安全的原则,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注停车位置,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待处理。

第七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应当立即离开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进行协商。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应当立即报警,并联系救援人员尽快撤离现场。

当事人应当自行离开现场而不离开的,交通*应当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第八条损失总额在三万元以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交通*应当当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依法对当事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现场能够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在固定现场证据后,应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恢复通行后再作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拒绝撤离的,应当强制撤离。

当场制作的交通事故证明,经双方签字后,由交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信息,交付当事人。

第九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在现场报警。由于现场的变化和证据的丢失,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但当事人要求当场提供交通事故证明的,交警可以将相关信息记录在交通事故证明上,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当事人对交警当场作出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妥善保管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在24小时内向厦门市*交警支队损害评估中心后勤站申请复查。

第十一条对依照本办法当场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表》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损害评估中心提出下列索赔:

(一)一方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责任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向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

(二)当事人有连带责任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审查决定有异议,经调解或者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对造*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本办法未规定现场快速处理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使用彩信到损害评估中心确认事故、申请复核、索赔的,应当每天8:00至22:00(含节假日)进行,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故意制造、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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