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需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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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7 23:35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化学性、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物理因素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必须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确保工作场所对在该场所工作的劳动者的健康基本无害,这是对工作场所最基本的职业卫生要求。如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粉尘的浓度、噪声的强度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对劳动者健康进行保护、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而采取的一切措施的总称,包括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工程措施等。如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隔离等设施。配备什么设施,要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而定,可以单独配备,也可以综合配备。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较低、工人密度低,则可采用自然通风设施;如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较高浓度的粉尘,则应采取系统的机械通风和除尘设施等。这些设施要与职业病防护相适应,即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护的要求。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为了尽可能使劳动者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务必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务必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劳动者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另一方面也缩小了有害作业的范围,减少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量,使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更加有效。既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又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

生产布局涉及怎样组织生产的问题。合理的生产布局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避免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交叉进行,便于集中作业管理。

(4)具备特定配套的*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这些更为具体的职业卫生要求,是针对职业病防护的具体特点而作出的规定。配备*间、洗浴间,可以避免或降低劳动者在非工作场所继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险,也可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生活环境的影响。另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人数、生活、生理需求,配置相应数量的休息间、哺乳间、食堂、饮水间、厕所、女工冲洗器等卫生设施。

(5)用具、工具、设备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为避免出现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者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者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劳动工具和用具不合理等情形,工作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适合劳动者的生理特点,如适当的操作高度、作业难度、精细度、劳动强度等,使劳动者能在较为舒适的体位、姿势下作业,减少局部和全身疲劳,避免肌肉、骨骼和器官损伤。同时,劳动条件、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还应适合劳动者的心理特点,应为劳动者创造身心愉快的作业环境,避免形成增加劳动者精神压力的劳动条件、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

(6)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此项规定是对以上内容进行的补充,指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除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外,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也应遵守。如已颁布实施的《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以及*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其他要求,包括卫生规范、标准、指南、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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