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还的钱算作利息还是本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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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9:16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当时的借款额和约定的利息(过高的利息是不支持的,这个是有规定的)应该计算到你起诉的日期(交起诉书)。

本金加利息共计金额,判决后在一定时效对方未归还,讨要未果,超过一定时间后,是可以计算利息的(应该是按起诉书上的总金额)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要求支付这部分利息(也可以不要)。

让你减掉2.7万,应该是从起诉书上的总金额(本金+利息)减去2.7万,执行剩余款项。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结案四个阶段。

第三条 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由不同合议庭负责。

第四条 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对有关事项举行听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行案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9:17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当时的借款额和约定的利息(过高的利息是不支持的,这个是有规定的)应该计算到你起诉的日期(交起诉书)。

本金加利息共计金额,判决后在一定时效对方未归还,讨要未果,超过一定时间后,是可以计算利息的(应该是按起诉书上的总金额)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要求支付这部分利息(也可以不要)。

让你减掉2.7万,应该是从起诉书上的总金额(本金+利息)减去2.7万,执行剩余款项。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最高人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

曾某某与余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依据生效判决向*申请执行。依照生效判决,余某某、周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曾某某借款本金32万元利息1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某某、周某某分三次向曾某某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主张可以分期履行,但要求执行到的款项应当先归还利息后再还本金;被执行人余某某、周某某则主张给付执行款应当先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后再支付利息。

针对执行过程中执行到的标的款是先支付债权人的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本金后利息。理由是:实践中执行款支付顺序通常按照*生效判决执行,判决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借款本金作为主债权应当是当事人最主要也应当最先实现的权利,那么执行款应当首先支付借款本金,在本金支付完毕后再支付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支付利息。理由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规定利息应先于主债权受偿。并且,银行在收回借款时也是按先息后本操作的,因此,在执行中利息也应当先于主债权受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本息并还。理由是,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得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参考资料:抚州*网-本案执行款是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9:18

已还的钱是算本金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条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补充: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9:18

当时的借款额和约定的利息(过高的利息是不支持的,这个是有规定的)应该计算到你起诉的日期(交起诉书),本金加利息共计金额,判决后在一定时效对方未归还,讨要未果,超过一定时间后,是可以计算利息的(应该是按起诉书上的总金额)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要求支付这部分利息(也可以不要),
让你减掉2.7万,应该是从起诉书上的总金额(本金+利息)减去2.7万,执行剩余款项,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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