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29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22:29
没有出售只是报废,不要交*。
但如果是提前报废固定资产,未提完的折旧清理后是营业外损失,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追问我们报废车辆,金属回收公司来拖车,是有报废收入的,问题是国税现要求我们缴*,而且因为票据是金属回收公司开具,不是二手车*,所以也不能享受减半征收的*。困惑的是,车辆到期报废,怎么会增值?如何适用*?不懂。
追答报废收入,也是收入,算销售残料的收入,国税要求你们缴纳*也是可以的。回收公司开具的票据只是他们收购价格证明,你按照这金额计算*。
如果是二手车市场开出的*,那算是你们出售汽车的收入,这个可以根据你入账的时间段,按当时的*享受减半征收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22:29
处理固定资产报废车辆,属于增值绘应税范围,与营业税无关。
一、如果该汽车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汽车,按照下面方法处理: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22:30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你看四、(三)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