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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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3、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2、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5、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6、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承保保险公司意见为准。

应答时间:2021-12-1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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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征用; (三) 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4、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扣分达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 5、利用保险车辆进行犯罪活动;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掌握的原则是: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但碰撞标的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可酌情处理。 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两人同在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两车均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甲、乙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保险人不予赔偿。 又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单保第三者责任险,两车碰撞。甲车损失10000元、乙车损失5 第三者责任险 000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赔偿方式是:保险人赔偿甲车的车辆损失险7000元,乙车的一切损失及应承担甲车的30%的经济责任一概不予赔偿。(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私有车辆、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具体有以下4种情况:? ①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 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②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③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④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2)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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