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的制度:1、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2、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3、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4、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5、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6、生物安全标准制度;7、生物安全审查制度;8、生物安全应急制度;9、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10、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11、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4、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5、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综上所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2.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 3.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 4.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5.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 6.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 7.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 8.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 9.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标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领域、行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第1种观点: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一、生物安全法起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二、生物安全法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二、生物安全法的意义生物安全法的施行,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的安全与平衡。我们所生活社会必须依赖生态环境,所以要严格治理突发性的污染传染病入侵到生物。比如我们正在经历的新冠病毒,至今人类还没有查到它的源头,但是这类病毒不可能是无缘无故出现的,所以全世界都要联合起来,实施生物安全法制度。扩展资料: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的制度:1、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2、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3、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4、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5、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6、生物安全标准制度;7、生物安全审查制度;8、生物安全应急制度;9、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10、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11、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4、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5、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综上所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条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1种观点: 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农政发〔2013〕7号)规定,对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第三方实验室,下同)进行备案管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辖区内实验室做好备案工作。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场地等主要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一、P1级实验室一般规范 1、 实验室具备跟一般微生物学实验室相同等级的设备。2、若在此级实验室内同时进行非基因重组的实验时,需明确划分实验区域,小心进行操作。3、进行实验时,宜关闭实验室的门窗。4、每日实验结束时需灭菌实验台,如实验中发生污染,需立即加以灭菌。 二、P2级实验室一般规范1、需设置生物安全操作装置(*级或第二级),且要做定期检查。2、为了处理重组体,而使用容易产生气雾的磨碎机、冷冻干燥器、超音波细胞打碎机及离心机等仪器时,需把这些仪器放置在安全操作装置中。但若机器已经有防止气雾外泄的装置,则不在此限。3、实验室需具备处理污染物及废弃物灭菌用之高压灭菌器,*放置于同一房间。如有困难,则可置放于邻近处。4、实验室宜置有UV灯及双重门,如无双重门,则门必须为密闭式。5、实验室宜设有可用脚或肘操作或自动的洗手的装置。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病料采集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各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实验活动废弃物的处置监管,确保灭菌彻底、流向可追溯。
第2种观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个主要目标是1、保护生物多样性2、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3、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它形式的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广泛,处理关于人类未来的重大问题,成为了国际法的里程牌。公约第一次取得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一部分的共识,公约涵盖了所有的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把传统的保护努力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经济目标联系起来,公约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益的原则,尤其是作为商业性用途,公约涉及了快速发展的生物技术领域,包括生物技术发展、转让、惠益共享和生物安全等,尤为重要是,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方有义务执行其条款。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有什么约束力的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也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广泛,处理关于人类未来的重大问题,成为了国际法的里程牌。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国家加强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国家建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审核制度。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可能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不予批准;对批准进入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1种观点: 首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第一条表明,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下:1、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2、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3、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4、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6、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于2021年4月15日。相关内容如下:1、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3、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4 、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5、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1种观点: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一、生物安全法起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二、生物安全法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二、生物安全法的意义生物安全法的施行,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的安全与平衡。我们所生活社会必须依赖生态环境,所以要严格治理突发性的污染传染病入侵到生物。比如我们正在经历的新冠病毒,至今人类还没有查到它的源头,但是这类病毒不可能是无缘无故出现的,所以全世界都要联合起来,实施生物安全法制度。扩展资料: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2.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 3.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 4.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5.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 6.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 7.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 8.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 9.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标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领域、行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条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