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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024-11-29 来源:划驼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固定资产交接单是固定资产办理交接手续时的凭证。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取得和填制有关凭证,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当固定资产建造或购置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小组,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由基本建设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交接单,作为双方交接验收的凭证。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依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法律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依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法律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法律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2种观点: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1]。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法律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第四条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第八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九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第十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已经经过财政部部长级会议的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该决定是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不断趋同。具体来说,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能够收到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已经经过财政部部长级会议的审议通过,现在予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为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不断趋同,财政部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能够收到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修改并重新发布。拓展延伸公允价值计量已经成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新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促进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企业对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估值,并将其价值计量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或其他有序市场交易中的价格。这一原则已经在多个会计准则中得到体现,并且被认为是财务报告的基础。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已经经过财政部部长级会议的审议通过,现在予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为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不断趋同,财政部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能够收到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修改并重新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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