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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翻唱歌曲算侵权吗

2022-06-01 来源:划驼旅游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上传翻唱歌曲算侵权吗”。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br〉
在中国目前的版权法和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若上传了翻唱歌曲用于盈利,则属于侵权范畴,若不是用于盈利,则不属于侵权范畴。〈br〉
1.盈利范围〈br〉
这里的盈利范围非常广泛,也需要从很多方面来理解,也存在很多外界因素产生影响。比如说,在同一个平台上传同一首歌曲,如果仅是人们作为兴趣爱好而上传该翻唱歌曲,供大家欣赏学习,则不属于侵权范畴。而该平台签约的视频主播或者声音主播翻唱这首歌曲,由于对其自身产生了实际的收益,带来了收入,则属于侵权范围之内。再例如,同一个人在不同场景唱这首歌,第一个场景是作为爱好者在KTV内翻唱这首歌曲,则不算侵权,而如果该人的工作是在酒吧,唱这首歌收到了工资以及小费,则构成侵权。〈br〉
2.翻唱场地〈br〉
在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如果本人翻唱该歌曲,不是用于牟利,仅仅是用于娱乐,但在唱的时候被人拍了下来,放在网上造成的广泛的流传,从而造成了实际盈利,那么也必须支付版权费。其次,本人不算造成了侵权,二是该上传者造成了实际名义上的侵权,将会对其进行处罚。所以这里还对侵权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实际受益人,则是作为主要侵权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br〉
3.翻唱者〈br〉
对于翻唱者,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规则也是建立在盈利的目的上,举例说明,当某位歌手翻唱其他歌手的歌,虽然在当时没有造成明确的收益,但是在某种方面来说,其实也算是对自己进行一种宣传,而这种宣传实际上也会造成名义收入,对原唱造成了行为上的侵权,故也算是产生了盈利,所以当然也算是侵权。〈br〉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br〉

解决方案2:

【分析解答】

在音乐平台上传自己翻唱的音频是否侵权:

1、首先要看翻唱音频是否用于商业活动,如果属于商业行为并且翻唱没有取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则涉及侵权;

2、如果未进行商业活动,也未向原作者取得同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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