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公办民助"的普通高中有何态度?具体条款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24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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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24 14:02

公办民助:指该机构组织的性质是公有的,但是接受民间的辅助。高校以自身软件资源办学,接受民间资本资助。

上个世纪90年代初,由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一些大中城市出现重点学校供不应求、上学要走后门的现象。

与此同时,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无力满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改善薄弱学校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出台,允许一些公办中小学进行“办学改革”的尝试,即通过“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吸纳社会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以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

早期的转制学校具有一定的实验性、探索性,只限于少数学校。

其基本特征是“学校国有、校长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主”。但是在实践中,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由于转制学校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社会集资、向学生收取学费,可以显著减轻教育支出,并快速地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家长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所以一些地方和学校,特别是那些社会声望好、在吸收社会资源方面有优势的重点学校,都很有积极性。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2006年6月,全国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 《义务教育法》,9月I日起正式实施。

新《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

一是确立了和地方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机制,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人。

二是确定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针。明确规定和各级“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考试人学;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按照学习成绩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学生的个性特征予以歧视,等等。

三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实行义务教育阶段要实行素质教育。

四是建立问责制,对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追究责任。五是重视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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