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因保管不当遗失或者损坏时是可以补办结婚证的,而当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时候,也是可以进行补办的。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情况,当事人可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去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或者原婚姻登记处补办离婚证。而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提出补办离婚证之时,就要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审查,若确认情况属实,可补发离婚证。
如果当事人在查登记档案时,无相关的档案可查,则需要提供两个证明人的证明以及证明人的身份材料,证明已经离婚的情况。
1、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本人户口本;
3、单人近期一寸照2张(彩色、黑白均可)。
需补办离婚证的当事人要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者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局申请补办离婚证,在申请的时候当事人需出具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照等材料。
在提出申请之后,当事人需在民政局现场填写《申请补发婚姻证件声明书》,并且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字。
填写完声明书后,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查询相关的婚姻登记档案,看当事人是否已经离婚,所述情况是否属实。
若婚姻登记处查到相关的档案且确认情况属实,则工作人员会补发离婚证。
离婚证也是证明婚姻状态的重要证件 ,因此在保存的时候也要得当、妥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