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购买人出资与销售者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销售者随即向购买人交付车辆并开具了收款收据,购买人在车辆交付之时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此后,购买人虽将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鉴于销售者交付车辆后一直由购买人占有使用,且车辆购置税亦由购买人缴纳。同时,车辆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并非动产物权设立和生效的要件,故应认定购买人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第三人占有车辆系无权占有,负有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