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应首先向被保证人求偿。只有在被保证人财产强制执行后未获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将未清偿的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与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分配。
法律分析
保证人破产时,被担保债务已经到期,此时如属一般保证,债权人应首先向被保证人求偿。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被保证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后尚未获全额清偿,债权人才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保证人的破产财产的分配。
拓展延伸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涉及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拥有权利追求其债权,包括参与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行使投票权等。此外,债权人还有义务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如提供债权清单、配合破产管理人进行调查等。法律规定了破产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和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如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债权人之间的优先次序争议等。因此,确保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需要法律规定和实践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结语
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追偿,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后仍未清偿,方可参与保证人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涉及保护其权益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包括参与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等。确保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需要综合措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相结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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