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本人作为民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以下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上述通知的规定,规范担保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任何对外担保。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6〕9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函〔2008〕101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资金占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民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新民
独立董事:张新民
刘洪渭
独立董事:刘洪渭
刘仲川
独立董事:刘仲川
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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